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规划、
设立、建设与维护等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urban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城市环
境空气质量评价。其设置的最少数量根据本标准由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确定。每个环
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 米至4 千米,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 千米至
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范围。可简称城市点。
3.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 regional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监测区域范围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物区域传输及影响范围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
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可简称区域点。
3.3
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 background stations
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本底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
围一般为半径100 千米以上。可简称背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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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污染监控点 source impact stations
为监测本地区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源聚集区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而设置的监测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100~500 米,也可扩大到半径500 米~4 千米(如
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
3.5
路边交通点 traffic stations
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
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4.1 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
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满足为公众提供环境空气状况
健康指引的需求。
4.2 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4.3 整体性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
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空气质量现
状及变化趋势,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监测点之间相互协调。
4.4 前瞻性
应结合城乡建设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乡空间格局变化
趋势。
4.5 稳定性
监测点位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5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5.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5.1.1 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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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采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方法,估计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
总体平均值。全部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
体平均值。
5.1.3 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是指将城市建成区均匀划分为若干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不大于
2 千米×2 千米(面积大于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适当放宽网格密度),在每个网格中心或
网格线的交点上设置监测点,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物整体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监测
项目包括GB3095-2012 中规定的6 项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目的增加监测项目),有效监测
天数不少于15 天。
5.1.4 模式模拟计算是通过污染物扩散、迁移及转化规律,预测污染分布状况进而寻找合理
的监测点位的方法。
5.1.5 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
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5.1.6 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 和90 百
分位数的估计值;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 和90 百分位数与
同一时期城市总体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5.1.7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背景点
5.2.1 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
主要污染源20 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50 千米以上。
5.2.2 区域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设置在区域大气环流路径上,反映区域大气本底状
况,并反映区域间和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的相互影响。
5.2.3 背景点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清洁地区,反映国家尺度空气质量本底水平。
5.2.4 区域点和背景点的海拔高度应合适。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
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
地,避免空气沉积的凹地。
5.2.5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3 污染监控点
5.3.1 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主要固定污
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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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污染监控点依据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应设置在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
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内,以捕捉到最大
污染特征为原则进行布设。
5.3.3 对于固定污染源较多且比较集中的的工业园区等,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主导风
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排
放强度最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项目的最大落地浓度。
5.3.4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增设污染监控点,并实
时发布监测信息。
5.3.5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4 路边交通点
5.4.1 对于路边交通点,一般应在行车道的下风侧,根据车流量的大小、车道两侧的地形、
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确定路边交通点的位置,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 米。
5.4.2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设置路边交通点,并实
时发布监测信息。
5.4.3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要求
6.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1 的要求。按建成区城市
人口和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监测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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